根据国家环保部449号令,所有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如果已经获得辐射环境影响评估批复,则应进一步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类别
1. 生产
2. 销售
3. 使用
活动范围
指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放射性同位素的类别、总活度,以及射线装置的类别和数量。
许可证形式
辐射安全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两者具有同等效力,证书的有效期限为5年。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 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2. 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 暂存设施:需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4. 安装调试场所: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场所。
5. 包装容器: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容器。
6. 运输工具: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工具。
7. 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适应辐射类型和水平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8.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辐射防护、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9. 应急措施: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要求
1. 管理机构: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
2. 人员培训: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培训和考核。
3. 生产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4. 防护和监测设备: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5. 管理制度:建立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6. 应急措施: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