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须委托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完成,上海市有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如下:
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虹漕路29号
电话:64850220-20222 联系人:杜风雷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研究室 沪太路500号
电话:56087637 联系人:戴继伟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武宁路409号
电话:62577000-环保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详情可查阅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新建、改建 、扩建放射性同位素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受理中心受理。
地址:大沽路100号 电话:23115715
2、新建、改建 、扩建射线装置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区环保局
3、除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地址:沪太路500号 电话:56535003、56535002
相关网站:上海环境(www.sepb.gov.cn)
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四、申请竣工验收
已有项目须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市内进行γ源探伤的单位跨区作业时,须在作业前后向双方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七、国家环保总局的办理范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及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手续须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
咨询电话:010-66556387
010-66556386
传真:66556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