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重新申领的6种情形
- 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 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若未及时延续且继续从事辐射活动,须重新申领。
- 单位主体资格变更
- 单位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被其他单位收购等),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终止。
- 活动种类或范围扩大
- 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种类、增加放射源数量、扩大射线装置类别(如从Ⅲ类升级到Ⅱ类)。
- 工作场所重大变更
- 辐射工作场所 地址迁移 或 改建/扩建,导致原有防护措施失效,需重新环评并通过审批。
-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重启活动
- 因违规被吊销许可证,或主动注销后需恢复辐射业务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原许可证因虚假材料取得被撤销,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许可条件失效。
二、仅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无需重新申领)
-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
- 许可范围内设备数量、位置微调(不超出原审批防护标准)。
- 辐射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体系小幅调整。
三、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 技术审查:包括环评报告、辐射防护方案、应急预案等。
- 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新场所的屏蔽设施、监测设备、人员资质等。
- 审批发证: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许可证。
四、违规风险
- 未重新申领擅自开展活动的,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处10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典型案例:某医院新增PET-CT(属Ⅰ类射线装置)未重新申领,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并处罚款32万元。
建议:涉及上述重大变更时,应提前30日向监管部门咨询,避免业务中断。可通过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在线提交材料,缩短办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