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10万~50万元(依据《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55条)。
- 提前向 转入地生态环境部门 备案;
- 提供放射源编码、运输方案、接收单位许可证等材料。
老系统没有区县级用户,新系统无法识别是否区县用户,已统一并入市级用户,需要各地市管理员进入用户管理进行设置。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且属以下特定活动种类与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其行政审批方式可以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一)新增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请、重新申请;
(二)终止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的辐射安全许可部分变更申请;
(三)仅从事销售Ⅲ类射线装置、仅从事使用医用Ⅲ类射线装置(仅限卫生行业)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延续、注销申请。
存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的场所,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市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组织实施。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管委会负责审批权限范围内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发布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件)。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网站或指定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告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许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做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告知承诺的选择】
对列入告知承诺适用范围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可以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提交,也可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若选择常规的行政审批方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申请,申请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申请的活动种类与范围属于告知承诺适用范围;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三)已经知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四)能够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五)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六)严格按照辐射安全许可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辐射安全与防护评估报告;
(七)若发生以下情形,将依法重新办理辐射安全许可手续:改变所从事活动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种类或者范围,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设施或者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
(八)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九)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提交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选择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应当按照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申请、重新申请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4. 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5.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新申请无需提交此项)。
(二)延续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监测报告;
5.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部分变更及注销情形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部分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注销);
2. 辐射安全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第十一条【审核与决定】
实施告知承诺的辐射安全许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有关材料的要求。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对被审批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核查方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核查,具体核查工作可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对违反承诺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承诺及违反辐射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及辐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告知承诺行政审批决定的注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行政审批决定的被审批人不具备原审批条件且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其他】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一、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须委托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完成,上海市有辐射环评资质的单位如下:
上海市核工程研究设计院 虹漕路29号
电话:64850220-20222 联系人:杜风雷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研究室 沪太路500号
电话:56087637 联系人:戴继伟
国家电力公司华东电力设计院 武宁路409号
电话:62577000-环保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填报。
*详情可查阅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1号第七—十二条规定。
二、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新建、改建 、扩建放射性同位素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项目受理中心受理。
地址:大沽路100号 电话:23115715
2、新建、改建 、扩建射线装置项目(加速器项目、中子发生器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区环保局
3、除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在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地址:沪太路500号 电话:56535003、56535002
相关网站:上海环境(www.sepb.gov.cn)
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四、申请竣工验收
已有项目须在办理许可证时提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须在试生产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五、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辐射项目受理窗口受理。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备案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到省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2、本市内进行γ源探伤的单位跨区作业时,须在作业前后向双方所在区县环境保护局备案
七、国家环保总局的办理范围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和使用Ⅰ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及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出口手续须在国家环保总局办理。
咨询电话:010-66556387
010-66556386
传真:66556371
什么情况下需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如何注销?有哪些注意点?
一、需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4种情形
- 单位终止辐射活动
- 永久停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如医院关闭放疗科、企业停用探伤设备)。
- 单位解散/破产
- 法人主体资格终止(需提供工商注销证明)。
- 许可证被吊销后无法整改
- 因重大违规被吊销许可证且不再从事辐射相关业务。
- 其他法定情形
- 法律法规修订导致原许可项目被禁止,或国家政策要求强制退出。
二、注销流程(以企业为例)
1. 前期准备
- 清理放射源与废物:
将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废物移交至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如上海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取得《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 - 终止辐射工作场所:
拆除/封存射线装置,完成场所辐射水平检测,确保符合环境标准。
2. 提交申请材料
向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提交以下材料(需纸质+电子版):
- 《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加盖公章);
- 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放射源/废物处置证明文件;
- 辐射场所退役检测报告;
- 单位解散证明(如营业执照注销通知书)。
3. 审核与公示
- 生态环境部门在 20个工作日 内完成审核,重点核查放射性物质是否清零。
- 对涉及公众利益的单位(如医院),需在官网公示 10个工作日。
4. 注销完成
- 审核通过后发放《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通知书》,原许可证作废。
- 注销信息同步录入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
三、关键注意事项
- 放射源处置必须合规
- 严禁私自掩埋、转让或丢弃放射源,违者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处20万~10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案例:2021年浙江某企业未移交钴-60源直接注销,导致放射源泄漏,企业负责人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 注销时限要求
- 终止辐射活动或解散后 30日内 必须申请注销,逾期按“无证运营”处罚。
- 档案保留
- 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文件(申请材料、检测报告等)需保留 至少20年,以备追溯。
- 关联手续同步办理
- 若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等,需同步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或变更。
四、常见问题解答
Q:部分设备停用是否需要注销?
A:若仅暂停部分设备(如保留1台X光机停用其他),需办理 许可变更,无需注销。
Q:注销后重新开展业务怎么办?
A:视为新单位,需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且需重新环评。
建议:
- 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处理放射性废物(如中核清原环境技术工程公司);
- 通过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在线提交申请,实时跟踪进度。
一、必须重新申领的6种情形
- 许可证到期未延续
- 许可证有效期为 5年,到期前需办理延续;若未及时延续且继续从事辐射活动,须重新申领。
- 单位主体资格变更
- 单位性质发生根本变化(如企业改制、合并/分立、被其他单位收购等),导致法人主体资格终止。
- 活动种类或范围扩大
- 新增放射性同位素种类、增加放射源数量、扩大射线装置类别(如从Ⅲ类升级到Ⅱ类)。
- 工作场所重大变更
- 辐射工作场所 地址迁移 或 改建/扩建,导致原有防护措施失效,需重新环评并通过审批。
- 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重启活动
- 因违规被吊销许可证,或主动注销后需恢复辐射业务的。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如原许可证因虚假材料取得被撤销,或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原许可条件失效。
二、仅需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无需重新申领)
- 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
- 许可范围内设备数量、位置微调(不超出原审批防护标准)。
- 辐射安全负责人或管理体系小幅调整。
三、办理流程
- 提交申请: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 技术审查:包括环评报告、辐射防护方案、应急预案等。
- 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新场所的屏蔽设施、监测设备、人员资质等。
- 审批发证: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核发新许可证。
四、违规风险
- 未重新申领擅自开展活动的,按《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处10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典型案例:某医院新增PET-CT(属Ⅰ类射线装置)未重新申领,被生态环境部通报并处罚款32万元。
建议:涉及上述重大变更时,应提前30日向监管部门咨询,避免业务中断。可通过 “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 在线提交材料,缩短办理时间。
首先,要明确一点,辐射安全许可证到期后,是需要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手续的。千万不要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证件过期,那样会给你的业务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如何办理变更延续呢?其实,你可以选择两种途径:一是自己亲自去办理,二是找专业的代办机构帮忙。如果你对办理流程比较熟悉,时间也比较充裕,那么自己办理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如果你对流程不太了解,或者时间比较紧张,那么找代办机构帮忙会更加高效便捷。
📝无论你选择哪种方式,都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比如:《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检测报告等。这些材料是办理变更延续的重要依据,一定要准备齐全哦!
🔍如果你选择找代办机构帮忙,那么一定要选择正规、专业的机构。这样可以确保你的办理过程顺利无阻,避免因为机构不专业而导致的各种问题。
💡最后,提醒大家一点,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手续时,一定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所有手续合法合规。这样不仅可以保障你的业务正常运行,还可以避免因为违规操作而带来的法律风险。
老系统分配的区县用户为什么在新系统可以看到全市的企业信息和审批申请信息?
老系统没有区县级用户,新系统无法识别是否区县用户,已统一并入市级用户,需要各地市管理员进入用户管理进行设置。
有家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申报系统申报重新申领许可证,添加射线装置台帐时系统提示和活动种类范围中种类与工作场所选择不符?
基本信息里的“种类和范围”及“活动种类和范围”页面要设置新增加装置的数量、类别、工作场所,台账明细的数据要与基本信息、种类和范围的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