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申请时间: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辐射工作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延续申请材料: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最后一年的监测报告;
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原许可证正、副本
监测报告要求: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监测内容应包括辐射工作场所监测、辐射环境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及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等
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审批时间:生态环境部门受理延续或换发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网上申报: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应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请根据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发证机关提交延续申请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指导,建议联系当地的生态环境部门
【加急办理→电V同号:18602125959 专业靠谱,申请时请备注办理事项,谢谢】